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顶: ⑴进食; ⑵翻身; ⑶大、小便; ⑷穿衣、洗漱; ⑸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3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 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四)伤残分级原则 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伤残判断依据 这里只介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三、四级伤残的判断依据。 1.一级伤残判断依据。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2.??????? 二级伤残判断依据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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