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上诉法院裁决,“不为雇员购买劳工赔偿保险的雇主应被视为没有履行对雇员的义务。”
该判决来源于2006年4月的一次工伤事故。一位雇工在长岛工作时从屋上跌倒,脚部多处骨折。伤者对工程总承包商提出了人身受伤诉讼,总承包商认为受伤雇工是二级承包商的雇员,二级承包商没有为雇员购买劳工赔偿保险,理应为此负责。纽约市的2个下级法院裁定总承包商应对雇工的伤害负责,总承包商对二级承包商提起了第三方诉讼。上诉法院最后同意了总承包商的观点,认为州议会对劳工赔偿保险法进行改革时,并没有打算让“违法者”免受第三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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