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株洲某职业学校的学生袁某在广东一家公司实习期间,被机器压成十级伤残。实习期间受工伤,学校和实习单位是否担责?近日,在荷塘区法院调解下,实习单位和学校分别赔偿袁某25000元。
2007年12月,他由株洲某职业学校分配至中山港渊公司实习,今年1月,他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学校在疏于管理和缺乏必要的培训的前提下,安排袁上机床操作,导致原告右手食指前段压成粉碎性骨折。经株洲湘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学校及实习单位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
校方及实习单位均认为,他们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袁某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实习单位和学校分别赔偿袁同学25000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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