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也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时对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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