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组织职工开展旅游拓展活动,参加活动的职工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旅游前,公司和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服务合同》。活动期间,我不慎从楼梯滚落,造成骨折。公司让我找旅行社索赔,请问:我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期间意外受伤应否被认定为工伤? 读者 刘然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雁群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职工有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5种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并且工伤认定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不是法定不予确认工伤的情形,受伤职工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公司组织旅游与员工工作有直接关联,是职工因工作获得的一种福利待遇,属于职工工作的延续。所以,该公司的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属于因工外出。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您所受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既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那么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您与旅行社之间属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您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您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该项待遇和旅行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相互冲突,您在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的同时,可要求单位为您申报工伤,若遭单位拒绝,您可自受到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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