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身亡是不是工伤
2010年10月,某公司业务人员王某、赵某到外地谈业务,对方恰巧是王某的高中同学程某,三人遂约在一处夜排档喝酒。22时左右,程某和王某在夜排档与他人发生争斗,被公安机关带至当地派出所。赵某路过住宿旅馆没有进入,而是来到旅馆旁边的垃圾中转站的阳台上,从阳台上坠河身亡。
该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受到溺水死亡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工伤行政认定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对因工外出的职工来说,外出时所处的环境是相对陌生的,可能发生的状况也很难估计。在判断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职工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损害,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经过的区域都可视为工作区域。本案中,赵某坠河身亡,发生在因工出差期间,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续的合理性,故劳动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应予维持。
参加单位演出受伤算工伤吗
今年6月,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文艺汇演中,刘敏所在系的节目排在最后一个。当时已近晚上10点,刘敏拿着表演道具在舞台上后退时,突然在地毯连接处被绊倒。当时她猝不及防,左臂触地,腕部骨头顿时翘起。浑身无力、直冒虚汗的她努力想站起来,却力不从心,又摔倒在地。
表演结束后,同事们发现了她的情况,忙托起她受伤的手臂,将她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她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进行处置后上了夹板,并要求她休息两个半月。
回家后,刘敏想到,她是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能否让学校为自己申报工伤呢?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宋彦哲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针对刘敏的具体情况,她是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受伤的,文艺汇演是学校组织的一项工作,参加文艺汇演是其工作的顺延。刘敏参加汇演是履行工作职责,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关联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她在单位文艺汇演中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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