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不同。社会保险一般适应于全体公民,待遇较统一,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筹资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可以说,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而商业保险则是在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对部分人群的保险水平予以增加或者改进的部分。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二者不能代替。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因此,可能存在有的单位只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商业保险的情形,但不存在只参加商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
在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处理上,我国首先肯定了工伤保险的基础性地位,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与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别是在《建筑法》中还特别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一个用人单位,如果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除了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根据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商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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