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内容:市民雷先生的朋友受了工伤,涉及到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雷先生等人想了解一下,不同工伤伤残等级应分别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回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须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过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工资支付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伤残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工资支付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分别发给本人工资70%、60%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14个月、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60个月、4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级伤残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伤残等级支付36个月、26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其直系亲属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丧葬补助金、48个月工亡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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