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报道

黄晓涛同志在全省矿山安全监管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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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0:54 我要评论( )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全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温家宝总理7月27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全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温家宝总理7月27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也是继今年3月16日“全省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5月19日“全省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6月3日“全省持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之后,强化全省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又一次重要会议。此次会议的目的是通过总结交流、深入研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省局年初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安监函〔2011〕44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矿山各专项工作进度,坚决如期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顺利召开,实现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省局党组对本次会议高度重视,此次利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的机会套开全省矿山安全监管半年工作会议,既是考虑到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也是为了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实绩。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省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讲三点意见。

一、共同努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状况保持持续稳定好转良好态势

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系统的不懈努力,今年1-7月份,全省矿山领域共发生死亡事故 13起,同比减少7.14%;死亡18人,同比增加3人,其中包括了6月6日清远市连南县非法盗采萤石矿发生中毒事故死亡的4人。这是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在座各位共同努力、攻坚克难的结果,基本实现了上半年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目标。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今年以来,各地切实把“安全发展、执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安全生产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将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当矿山建设生产与群众生活利益发生矛盾时,依法依规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表达诉求,在群众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前,矿山企业不能开工建设和进行生产。截至目前,省局共接到局办公室转来信访举报案件4宗,均已处理,并做到按照《信访条例》书面答复信访人。

面对“9.21”事件后的严峻形势,面对矿山领域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广大干部职工,遵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省局党组的一系列指示,痛定思痛、居危思危、勇敢担当、有所作为,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好国务院《通知》的主要精神,形成学习宣传的热潮;督促各级各类矿山企业注重在学深学透、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用有所成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推动工作上下功夫,确保把国务院《通知》要求落实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去,在全省矿山领域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凝聚了共识、统一了行动。

(二)严把安全准入关口,配合开展“打非治违、资源整合”,切实推动矿山发展方式转变。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生产许可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与专项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相结合,与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相结合,与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相结合;配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安委办〔2010〕17号确定的12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打非治违”工作落实;逐步对安委办〔2010〕17号实施意见下发之前,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矿山进行清理,提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整合等,通过多管齐下的措施,我省现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共1047家,其中地下矿山108家,露天矿山907家,尾矿库32家。持证数量与2006年最高持证时段的1787家相比,减少了740家,减幅达41.4%。

(三)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化以尾矿库为重点的各类隐患专项整治,强化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各地做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将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今年省局重点挂牌督办广东大宝山矿尾矿库下游安全环境治理,云浮硫铁矿大台水库隐患治理、云浮硫铁矿排土场下游台一村搬迁等重大安全隐患事项。特别是大宝山矿槽对坑尾矿库,其下游原有3个自然村共计 303户、1095人,目前该库的现状库容已达940万m3,在省局领导同志坚持不懈的有力督办下,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大宝山矿槽对坑尾矿库已全部完成了3个自然村的整体搬迁工作,并已基本完成了房屋拆除,从根本上确保了该库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我省狠抓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成效,也是安全生产监管成果转换为人民群众切身福祉的生动体现。云浮硫铁矿大台水库隐患治理工程已进入尾声,该矿正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对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台一村仅剩1户村民的搬迁工作也在加紧办理中。

在做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同时,我们根据矿山事故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将尾矿库、地下开采矿山、矿山排土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更是将尾矿库列为重中之重分类监管:第一类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33座在役尾矿库,这类尾矿库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因历史原因情况各异。为全面排查治理这些座尾矿库的隐患,省局单列专项资金并派员带队,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湖南化工部长沙设计院对这33座尾矿库从行政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设施运行状况、现场隐患排查等进行全面“回头查”,为确保我局提出的持证尾矿库处理意见切实落到实处,6月3日省局在广州市召开了全省持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集体约谈各持证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各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立即进行整治。会议进一步阐述了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统一了尾矿库安全思想认识,严格了尾矿库安全准入的具体措施,坚决杜绝和防范持证尾矿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二类是列入国家财政补贴治理费用的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10个尾矿库的闭库治理。5月10日省局约谈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晟有色股份公司负责人,督办广晟有色系统8个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严肃指出存在的闭库治理工作缓慢的问题。目前,广晟有色系统8个尾矿库和汕头澄海区莲花山尾矿库正在进行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工作,五华钼矿尾矿库已进入施工阶段。4月25日-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三检查组来我省开展2011年尾矿库专项检查,专题就中央财政补助的潮州市潮安县立源有色金属公司大湖内尾矿库和汕头市莲花山钨矿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第三检查组高度肯定了我省中央财政补助的闭库治理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切实做好闭库治理项目和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第三类是正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31座尾矿库,这类提出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必须按照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尾矿库的通知》(粤安办〔2010〕112号)的规定,在限期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即发展改革或经济与信息化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环保部门环评批复证明文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组织对整改工程设计审查,审查批准后,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投入生产运行;第四类是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对尾矿库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原尾矿库已改做土地开发、复垦、复绿或水利设施等其它用途的;没有筑坝、没有势能、不会对周边环境安全造成影响的沉淀池、废矿井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清理、不堆放尾砂的场所均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由县(市、区)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整治并明确管理责任。

另外,为切实做好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的要求,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监管,省局已于去年委托省地质局编制《广东省地质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内容要求》和《广东省地质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大纲》,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地质勘探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粤安监〔2010〕364号),由省局领导同志带队,会同省地质局多次组织开展了重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有效地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生产安全事故。

(四)深刻吸取“9·21”事件教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好矿山安全防汛度汛攻坚战。“9·21”尾矿库溃坝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更是给安全监管人员心理蒙上了阴影,社会上人人谈“库”色变,教训沉痛、发人深省。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做好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做好矿山特别是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企业防汛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防汛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做好防汛度汛工作。

4月25日,省局发出《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1〕27号),部署尾矿库防汛度汛重点工作;5月19日,省局召开全省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紧急视频会议。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切实督促各地、各部门及各尾矿库企业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尾矿库防汛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5月23日,省局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1〕39号),对各类矿山企业做出了具体的防汛度汛措施要求,同时要求各类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和石油天燃气长输管道企业要结合当地降雨强度和地质环境实际,必要时应停止一切生产作业活动,撤出井下或现场作业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加强基层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自然科学为基础,依托社会管理科学实现;以系统的科技支撑为保障,提升安全监管的科技含量。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单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加强企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的目的就是以安全标准化的形式将企业的运行管理固化下来,不因管理者、操作者的变更而改变企业的生产运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融入到企业日常管理中,从而达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使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成为企业的分内事,以此来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特别是安全标准化的创建是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必由之路,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抓手。一是督促各地下矿山开采企业严格按限期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今年5月份,省局邀请总局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技术支撑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知名专家来我省进行专题报告会,向省局监管一处全体干部和有关矿山许可审查专家、学者以及省属企业安全管理负责同志进行了业务指导,有效提升了我省矿山安全监管干部对于“六大系统”建设的业务监管能力;二是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安监〔2009〕20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各地级以上市均已完成了五级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的认定工作;经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我局也于4月29日发出《关于公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三、四级考评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安监〔2011〕89号),全力推进我省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5月25日,我局发出公告,首次认定凡口铅锌矿及其尾矿库、云浮广业硫铁矿及其尾矿库为我省三级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同时,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待总局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后,我省将现行五个等级的矿山安全标准化调整为三个等级;三是推广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应用地压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对于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并在规定限期内完成,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配套国家健全符合我省实情的矿山安全生产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目前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已日趋完善,相关的规定条款日趋严密,但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出台的滞后性,导致日常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难以解决,为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今年以来,省局积极请示总局和省政府予以明确:为进一步明确安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分别以《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相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1〕2号)、《关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1〕5号)、《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与安全评价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1〕56号)请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总局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复函意见,进一步理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我局就此事以《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的请示》(粤安监〔2011〕96号)请示省政府和省编办;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目的,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我局以《关于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1〕59号)请示省府法制办,以上请示大部分都得到了明确答复意见,对今后我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此外,省局还积极配合总局非煤矿山工程外包立法调研,并派出监管一处负责同志参加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定办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相关程序的修订工作。

二、肯定成绩、认清形势,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当前,我省矿山生产经营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安全基层基础薄弱,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特别是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少,素质不高,绝大部分基层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工作还停留在凭目测、凭经验、靠运气的水平上。从最近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来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舆论和问责压力将会越来越尖锐、越来越严厉。而6月6日清远市连南县一处非法盗采萤石矿发生中毒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也充分暴露出在安全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的时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将会是导致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矿山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形势将长期并存。

要做好新时期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坚持“牢记宗旨、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企业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利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二是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懈、认真做好的工作,要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把尾矿库、地下矿山、排土场、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企业等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常抓不懈,要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契机,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坚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三是必须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根除“重生产、轻安全”,“效益第一,安全第二”的错误思想,着重建立健全以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要督促企业正确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四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和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矛盾问题,认清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大趋势,准确把握、深入研究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及时总结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有力推动安全发展;五是必须坚持以安全生产事业感召、培养和造就人才,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配强配齐干部和业务骨干,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我省矿山安全监管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六是必须坚持廉洁从政、廉洁监管,建立以集中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月”、“争先创优”主题实践活动以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相结合的反腐倡廉长效教育机制,牢记我省“8·7”和“9·21”两起事故教训,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维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七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制度规范,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快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矿山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公信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有序高效进行的轨道。

三、突出重点,再接再厉,全力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完成

关于今年全年的矿山安全生产总体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解和重点工作要求,已经在年初的工作会议上明确,现在关键是要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推进,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抓实、抓细、抓牢、抓出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温家宝总理7月27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力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完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我省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特殊阶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要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谋求发展,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和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要求,继续重点推进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62号)要求,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执法监察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将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五是落实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五)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要求,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在组织开展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其“六大系统”建设情况一并验收。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新建地下矿山,应由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六大系统”,补充的“六大系统”设计不再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基建完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已经投入生产的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对“六大系统”建设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设计建设施工。建设完成后,由企业组织验收,并编写包括“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设计审查时间、人员,验收时间、人员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等内容的建设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自行进行设计、验收的企业,要委托有技术力量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设计、验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报批稿》已在总局网站监管一司子站公布,请各地自行下载学习,并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六)严格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一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仅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不包括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各地要认真吸取近期茂名市出现的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就发证上岗的事件教训,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三是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这里指的是采石场范围以外的安全距离;四是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这里指的是采石场范围以内的安全距离;五是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较差,各地要认真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落实,凡未达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同志们,加快推进今年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广大矿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督促各矿山企业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同心协力、发奋努力,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确保全年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和深圳大运会的举办提供坚实可靠的安全保障,为实现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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