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本规范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均规定为推荐性的。
4.5.1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1) 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2)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
(3)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5.2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只有急性毒性作用和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但有确定的职业禁忌证,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4.5.3对本规范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需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内容包括:
(1) 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2) 有文献资料,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3) 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4) 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5) 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6) 健康检查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7) 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5.4 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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