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
不同劳动条件存在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它们对健康的不良影响,可导致职业性病损。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来源
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对职业人群健康有损害的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它们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统称为职业性损害。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饥粉尘等
(2)物理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Y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二)职业性病损
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 (occupational injuries)和职业性疾患 (occupational disorders)统称职业性病损,职业性疾患包括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
1.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首次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1987年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类99项,另制订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尘肺防治条例》等。
2.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
工作有关疾病 (work-related diseases)与职业病有所区别。广义上讲,职业病是指与工作有关并直接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相比,具有三个特点: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控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有:矿工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 (如腰背痛);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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