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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6年吉林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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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21:40 我要评论( )

吉安监管职卫〔2016〕12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2016年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

吉安监管职卫〔2016〕12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2016年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

2016年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安全监管局《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及分工》的相关规定,今年结合不同季节的实际情况,分别对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

按照突出特点、规定与自选相结合及季节性生产特点的原则,确定在全省范围内按季度对汽车4S店、木制家具制造、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非煤矿山、陶瓷制造、机械制造、耐火材料制造等八大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治理。第一季度:汽车4S店、木制家具制造;第二季度: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第三季度:非煤矿山、陶瓷制造;四季度:机械制造、耐火材料制造。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每季度可适当增加1至2个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同步进行治理,着力解决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生产企业。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超标,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规定期进行全面而真实的检测;

2.是否为员工提供了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3.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是否履行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4.是否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危害治理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是否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等;

6.是否定期组织全体劳动者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7.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8.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是否参加了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知识和防护措施等培训;

9.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10.是否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了申报并取得回执。

(二)停产及停产整顿企业。

1.停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企业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

3.待关闭企业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三、主要目标

以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重点,对省局所确定的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进行集中整治,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所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达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危害事件或事故的发生。

重点完成如下目标:

(一)各地要摸清专项整治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和用人单位底数,100%建立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监管档案。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培训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率、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和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力争全面达到100%。

四、实施步骤及措施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20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所确定的行业领域,开展对用人单位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建立重点治理的用人单位基础台帐和职业卫生监管档案,并填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一户一档,存档备查。

结合调查摸底行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深入做好动员发动和培训学习,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

(二)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改(每季度第一个月21日至第二月末)。各地要积极督促属地用人单位对照治理内容和治理目标逐项开展自查,按照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应急预案等五个环节,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台账,并切实整改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相关用人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执法检查(每季度第三个月1至25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相关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治理内容和治理的目标,逐户逐项检查用人单位对问题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存在问题隐患的用人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对排查和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处罚。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分析总结(每季度第三个月26日至月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深入调查摸底、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基础上,对本地区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情况、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办法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全面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利于下一步工作更好地开展。

各市(州)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12月为月底前),将本地区季度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季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季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季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以文件形式(含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监管处。(联系人:朴宇;联系电话:0431-85096398;邮箱:py@jlsafety.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抓好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是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把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专项整治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由于治理工作不认真而疏漏重大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各地要对所有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当季没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揪住不放、一抓到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等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坚决做到该罚则罚,该列入黑名单的就要将其列入。对于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必须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否则不准恢复生产。

(三)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地要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与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执法检查、评估活动、基础建设“百千万工程”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好专项治理与其他各项重点工作,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四)抓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省局将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对集中治理工作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曝光。

     附件:1.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季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3.季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4.季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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