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省职业卫生工作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理念,积极适应职业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常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紧密围绕省局中心工作,深化职业卫生领域改革,创新监管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一、工作重点
健全“三大体系”:职业卫生诚信、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探索“六项改革创新”:“三同时”并联审查、监管监察“职、安”融合、审批事项下放简化、劳务外包及派遣加强管理、职业病保险强力开拓、探索购买技术服务。
做好“三个专项治理”: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专项治理、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粉尘专项治理;
推进“八项基础工作”:宣传培训、危害申报、“三同时”监管、统计分析、现状检测评价、档案标准化、专家管理和执法监察。
二、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职业卫生诚信体系
工作任务及目标:一是推行诚信管理,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中,明确职业卫生的有关要求。二是补充完善承诺制中的职业卫生内容。三是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化评定中的职业卫生要素。
具体措施:
1、推行诚信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将职业卫生的有关内容加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各地也要参照省局做法,将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纳入本地《诚信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完善承诺内容。进一步完善承诺书中的职业卫生内容,将危害申报、职业卫生投入、检测评价、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要求等内容纳入承诺事项。同时,继续扩大承诺范围,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1万多家用人单位全部纳入承诺体系。
3、严格标准化评定。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等13个行业标准化的现场评定工作,对“职业卫生10要素”(即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现场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和应急管理)中存在重大隐患,浓度强度超标严重的,标准化现场评定一律不予通过。
(二)加快构建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工作任务及目标: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三是完善职业卫生目标考核。四是加快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五是加强乡镇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六是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
具体措施:
1、建立责任体系。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中,加入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实现职业卫生责任“五覆盖”的要求,即:各级党委、政府明确职业病防治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职业病防治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管行业、管生产经营、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2、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河北省职业卫生职责及分工规定》,明确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具体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在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方面的职责。
3、强化目标考核。对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加大对各级政府和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各部门的考核力度,增加日常监管工作所占比重,充分发挥考核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将职业病人发病数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4、制定防治规划。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明确职业卫生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职业卫生投入,提升职业病的“防、治、保”能力。
5、强化乡镇监管。在明确乡镇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基础上,从监管机构、监管任务、监管机制、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提升乡镇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在职业卫生监管任务较重和完成安监站标准化建设的乡镇,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危害申报、统计分析、基础建设和专项治理。
6、严肃责任追究。对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或拒不履行职业病人保障义务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因责任未落实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责。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工作任务及目标:与安全生产同步,全面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作,有效防控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隐患排查的督导检查,督促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整改到位。三是把职业卫生隐患排查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
具体措施:
1、规定排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自身的隐患排查责任。
2、明确排查内容。将职业卫生的相关内容纳入《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出台《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标准》,明确隐患排查、登记、上报、整改、销号、统计、检查、通报等内容。各地也要参照省局做法出台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落实。
3、督促企业自查。督促企业按照“厂级月排查、车间周排查、班组日排查、危害岗位定时巡查、接害人员跟踪检查”的原则,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和计划。
4、狠抓整改落实。督促企业按照排查记录,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效果。同时,对企业排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执法监察。到2015年底,企业整改率要达到90%以上,确保年内不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
5、严惩违规行为。对职业卫生隐患排查走过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同时,按照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纳入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把职业卫生隐患排查纳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以及隐患信息的登记、审查、评估、分类、统计、分析和处理。企业通过网络上报相关信息,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通过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实时监控、督查督办、整改验收和考核通报,实现对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和闭环监管。
(四)深化改革创新
工作任务及目标:一是继续开展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并联审查工作。二是探索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融合机制。三是简政放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查程序。四是探索购买技术服务。五是加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六是积极开拓职业病保险。
具体措施:
1、实施并联审查。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关于并联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许可事项的通知》认真组织实施,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各地也可参照省局的做法,探索制定本地区并联审查工作方案,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争取今年各地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并联审查工作有实质性进展。
2、探索监管工作“职、安”融合。积极探索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融合,以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按照“管生产、管安全,要管职业卫生”的原则,从行政许可入手,建立模式合理、工作协调、资源优化、标准一致的融合监管机制。
3、简政放权。一是严格贯彻国家和省的部署,完成唐山、秦皇岛、沧州3个设区市以及曹妃甸区、海港区、渤海新区等3个开发区的“三同时”审查下放工作。有关的设区市和开发区,要做好相关职能的承接准备。二是继续简化行政许可审查程序。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经办人员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规定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取消预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涉及新行业、新产品工艺、新机构的除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三是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对形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项目,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其他项目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2周。
4、探索购买服务。一是鼓励企业购买服务,借助中介机构提升危害控制水平。鼓励企业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特别是法定的检测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企业自身难以开展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通过购买服务,有效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专业性。二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借助专业力量推进各项行政工作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帮助政府开展行政许可、督导调研、执法监察和事故调查等各项监管工作。根据任务类型、派遣次数和工作情况,统一支付专家工作经费和和中介技术服务费用。
5、强化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务外包管理,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向外承包的,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敦促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各地要结合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和执法监察等行动,对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到2015年底,各市对辖区内企业的检查率不得低于30%,各县(市、区)不低于80%。
6、开拓职业病保险。一是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农民工和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解决职业病病人“看病难、治病难、生活难”的问题。二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灾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赔偿由地方政府“买单”的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并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工作任务及目标: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专项治理。二是按计划完成重点行业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三是结合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做好粉尘危害治理。
具体措施:
1、开展告知和标识整治。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组织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贯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同时,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督导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2015年下半年,省局将按照《规范》和《检查表》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惩处。确保到2015年底,全省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2、完成重点行业治理。按规定完成水泥、石材加工、石棉开采与选矿等行业的治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治理方案以及验收标准,对水泥、石材行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治理,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止粉尘危害作业。到2015年底,按计划完成国家总局、省局确定的水泥、石材加工、石棉开采与选矿等行业以及各地20个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验收率要达到100%。
3、加强县域经济职业危害综合治理。参照曲阳石材加工行业、白沟箱包行业和无极辛集制革行业专项治理的做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县域经济或支柱产业,尤其是“数量多、规模小、管理乱、条件差”的行业,采取统一用工管理、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健康检查、加强现场管理、改进工艺设备、加快产业升级和推动园区建设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4、深化粉尘危害治理。各地要把职业卫生粉尘治理与粉尘防爆专项治理相结合,并作为全年的工作重点,制定治理方案,组织摸底排查,全面检测评价,严格落实整改,切实做到两个治理“同部署、同管理、同检测、同整改、同验收、同执法”。对危害因素超标或未按规定检测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粉尘危害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到2015年底,存在高危粉尘和涉爆粉尘的企业要做到“四个100%”:即登统建档率、检测评价率、隐患排查整改率和建立粉尘治理长效机制分别要达到100%。
5、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组织对已完成治理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是软硬件建设和现场管理是否真正符合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隐患排查是否制度化和经常化,是否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职业卫生条件等。到2015年底,已经完成治理的企业要全部开展一次“回头看”。
(六)切实强化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工作任务及目标:一是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的舆论宣传力度。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到2015年底,全部设区市和县(市、区)完成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合并工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做到100%持证上岗。
具体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创建职业卫生专题,广泛宣传职业卫生政策法规、重点工作和防护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形成“职业卫生、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
2、深化警示教育活动。将警示教育作为常态化工作,要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防护知识的学习和事故案例分析,使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了解当前职业卫生形势,树立正确的职业健康理念,明确依法应负的职责,懂得如何履职尽责,认识到不履职尽责或不正确履职尽责及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各地要结合新《安法》的宣贯活动,继续开展职业卫生警示教育,播放《尊重生命、崇尚健康》专题片,做到辖区内存在较重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收看率达到100%。
3、严格培训制度。一是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合并进行的相关要求,严格禁止“多头培训,重复培训”。二是进一步改进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创新培训方法,以专项培训、以会代训、观摩式执法等方式,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同时,继续利用周末大讲堂活动,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扩大业务知识培训覆盖面。三是继续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在保证学时的基础上,加大《职业病防治法》、总局五个规章和各项政策的宣贯力度,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四是督促企业加强对接害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基础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师傅带徒弟、实操培训等有效做法,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日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劳动者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七)扎实推进职业卫生各项基础工作
工作任务及目标:到2015年底,一是进一步拓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三是按规定完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工作。四是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五是继续推进“两个档案”标准化。六是加强职业卫生专家管理。
具体措施:
1、拓展危害申报。一是结合行政许可、职业病危害治理和执法监察等行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二是继续发挥乡镇安监站的作用,扩大申报范围,将更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纳入申报系统。三是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到2015年底,全省申报备案用人单位要达到4.2万家以上。
2、强化“三同时”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在简化程序和并联审查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到2015年底,冶金、电力、水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三同时”履行率达到100%。
3、严格统计分析。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落实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各地要明确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负责部门和专门人员,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并按规定上报《统计表》和《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要做到企业全面覆盖,数据真实可靠,问题分析精准,整改要求严格,措施落实到位。
4、深化检测评价。各地要督促企业按计划完成现状检测评价工作。对于已经完成第一轮检测评价的,要按照法定周期,开展新一轮的检测评价,并对检测评价提出的整改建议按要求严格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价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到2015年底,完成全省第一轮现状检测评价工作。
5、继续推进“两个”档案标准化。按照我省的部署,各地要继续督促用人单位如实建立和保管“两个档案”,并确保档案能够准确、完整的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信息。在各级各部门监督检查和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到2015年底,全省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较重的用人单位全部完成“两个档案”标准化建设,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30%以上完成。
6、强化专家管理。一是继续完善各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将更多业务全面,专业权威、品行兼优的专家纳入管理体系。二是按规定严格落实专家聘任程序,加强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各地要依据专家参与指定活动的次数、完成任务的质量、科研成果水平、企业反馈信息、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三是对考核不合格,参与行政许可过程中做出虚假结论,执行任务时收受贿赂,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要予以解聘。到2015年底,省级专家库要不少于240人,覆盖冶金、电力、建材、化工、非煤矿山、机械、交通运输、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设区市专家库要不少于60人,覆盖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和区域经济的支柱产业。
(八)严格职业卫生执法监察
工作任务及目标::围绕中心工作,加大督导执法力度和频次,形成职业卫生执法监察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措施:
1、制定执法计划。各地要围绕职业卫生各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省、市、县的执法计划要有效衔接,确保执法覆盖范围。
2、突出执法重点。把使用高毒、存在高危粉尘、发生过职业病病例以及群众举报的企业作为执法的重点,开展专项执法,做到有的放矢,及时控制危害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3、确保执法效果。将定期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综合执法和重点时期执法制度化,把“四不两直”、突击暗访常态化,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整改销号,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4、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对违反相关规定,给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要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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