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病与职业病是研讨人类在日常生活环境或工作环境中,因过量暴露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或人体工学性等危害因子,对人体引起的危害效应,这项学识于近二十年已发展成为一重要之独立学科,环境病与职业病上的一些基本瞭解为从事环境及公共健康保护工作上所必须。在探讨环境病与职业病定义前,我们应对疾病之发展过程建立正确概念,疾病之自然发生史可区分为五期,包括:
(一)、易感染期 (stage of susceptibility)
(二)、症候前期 (stage of presymptomatic disease)
(叁)、临床期 (clinical stage)
(四)、残障期 (stage of disability)
(五)、死亡 (death)
对人体引起的危害效应即是一种危害或风险(risk),通常是指暴露(exposure)于过量化学品所引起的有害生物反应。毒化物进入人体的暴露途径(route ofadministration)包括:由口进入(oral)、由皮肤进入(dermal)、由唿吸进入(inhalation)以注射进入(injection)。而危害(风险)鑑定乃是观察因暴露于化学品而引起之生物反应的基本工作。危害鑑定也是危险度(风险)评估之第一步,包括蒐集,整理及评估所有化学品有关且可用之毒性资料。
11.1 环境与职业可能接触之毒性化学物质的分类与环境病与职业病有关之危害因子中,化学性危害因子是影响最大之因子。行政院劳委会法规中,针对有害物之定义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质、剧毒物质、生殖系统致毒物、刺激物、腐蚀性物质、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经系统致毒物、肾臟致毒物、造血系统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肤、眼、黏膜危害之物质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另一方面,环保署针对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建立了分类标準如下:
1. 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在环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积、生物浓缩、生物转化等作用,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者。
2. 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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