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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重庆市将开展2015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38 我要评论( )

今年为《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及《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收官之年,为全面了解全市职业病防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

今年为《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及《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收官之年,为全面了解全市职业病防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决定于2015年3月至12月,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及《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要求,对全市各个区县(自治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进行评估,掌握全市职业病防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为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二、评估组织

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将依托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作评估工作支撑,并从部分区县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分成4个小组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评估。

三、评估方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根据本辖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原则上要提供不少于150家备选用人单位的名录电子版,包括单位名称、所属行业、规模类型以及登记注册类型等基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名单中要包含一定数量的建材和冶金行业用人单位。市安监局评估组从每个评估区县(自治县)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单中,选取30家进行资料审查,选取 5家进行现场抽查。

市安监局评估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区县(自治县)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供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6.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7.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9.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录以及其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 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7.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8.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9.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市安监局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5年3月至7月)。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根据本辖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结合实际,确定150家用人单位名单(含大、中、小、微企业,覆盖本地区所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对照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并将备选用人单位名录电子版(附件1)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5年8月至11月)。

市安监局评估组分赴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现场评估。

接受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确定,市安监局评估组从中抽选并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反馈至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在材料审查工作结束后确定。

(三)总结阶段(2015年12月)。

市安监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有关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逐一通报。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早部署。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是今年全市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工作,开展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将为国家及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收官及“十三五”规划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及早安排、及早部署。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内容涵盖职业病危害评估各项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2015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要求,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为抓手,推动辖区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明确时限,及时上报。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做好评估工作的协助配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备选用人单位名录电子版(附件1)报送至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职业健康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童云乾,63219729

电子邮箱:zac401147@163.com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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