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4] 134 号
各市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4〕60号)的规定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统计期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计范围
山东省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
二、统计内容
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三、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县级以上各级安监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见附件2),向属地县级安监局上报。县级安监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安监局。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网络上报报表。县级以上各级安监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政府版)网络上报报表。
四、有关要求
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工作,明确专门业务科室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要紧密结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如实填报,确保信息真实性。各市统计报表及统计人员名单(见附件1)务于10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职业健康处联系。电话:0531-81792275。联系人:王全军。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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