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监发〔2014〕35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全市职业卫生工作重点任务要求和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决定在2014年7月—8月,集中开展一次职业卫生联合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7月15日-8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促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渝办发〔2010〕166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对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督查内容。重点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调整、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职业病“防、治、保”能力建设、《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渝办发〔2010〕166号)贯彻落实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督查3家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开展联合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卫生、人力社保、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联合执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与人员、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3.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6月1日以后新批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否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
4.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重点职业危害岗位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操作规程的设置情况;
5.重点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监测落实情况;
6.是否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7.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的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发、使用和管理情况;
8.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例的报告和处置情况;
9.劳动合同签订、职业危害情况告知、工伤保险参加、高温津贴发放等情况;
1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体检服务情况;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工作方法
(一)由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分管负责人带队,各单位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组成4个联合执法督导组(见附件1),分4个片区,开展联合执法督导。
(二)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安监部门重点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重点负责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人力社保部门重点负责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劳动合同、高温津贴发放等制度行为的查处;工会负责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三)对市级督导组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区县(自治县)职业卫生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应及时向督导组进行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于2014年下半年对各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要充分认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和集中开展职业卫生联合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要从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职业卫生执法作为推进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一种强有力手段抓紧抓好。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此次职业卫生联合执法要与正在开展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以及水泥制造、石材加工行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联合监督检查要坚持“四不两直”和“六个三”工作方法,按照职责分工,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
(三)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中,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对于法律规定并处罚款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于法律规定限期改正的行为,及时跟进复查,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联合执法情况由安监部门进行汇总并于9月5日前将《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汇总(联系人:杨涛,联系电话:13983293118)。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生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总工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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