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2014年11月开始,我省有19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需办理资质延续。为做好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确保新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序衔接和顺利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全省2014年11月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
二、工作程序
资质延续工作采取机构自愿申请,安全监管局审核、专家组技术评审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按照《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等相关要求开展。资质延续后将换发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证书自换证之日起失效并由省安全监管局收回。
三、工作方法
机构资质到期前,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并对照《暂行办法》、88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均不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如果资质延续复审不合格,再申请丙级资质,将纳入本地区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
请拟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申请计划并附相关资质延续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将根据申请计划和相关材料审查情况,统一时间安排,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机构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正式申请资质延续。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辖区内机构资质延续工作。
2.各机构要做好资质延续的准备工作,认真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的现场技术评审,如实提供所需材料。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作废。
3.资质延续工作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告通过机构名单,资质延续未通过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联系人:徐志东、王超
电 话:0451-51858519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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