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明电〔2014〕7号)精神,切实加强铝镁制品机加工等企业粉尘职业病危害治理,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结合“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等企业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范围
重点检测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以及按照省局《关于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专项督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02号)要求开展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应当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确定进行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检测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于今年以来已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了检测的企业,可直接采用检测报告提供的有关数据。
(二)各市安监局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要求,对于拒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市安监局应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2号),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切实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
三、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检测自8月底开始至9月底结束。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测。请各市安监局于9月底前认真总结专项检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检测基本情况统计表》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王全军,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75,电子邮箱:sdszyjkc@163.com。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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