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安监〔2014〕11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相关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并经201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0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工作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初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九)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十)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十一)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以从省局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件2)。
第二条 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三条 市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附件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申请单位将市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局。省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50号令、8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省局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件4)。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作组织技术审查依据。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附件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二、技术评审
第五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据50号令规定,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单位整改问题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间)。
第六条 省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技术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七条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为3天。省局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有关资料和表格,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
第八条 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从国家或省局专家库职业卫生专家组中抽取。专家组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专家组组长由省局分管局长审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 省局应当提前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告知申请单位。
省局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并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应当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和专家组组长;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
(三)提出现场考核工作“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四)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明确专家组成员职责;
(六)听取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专家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按照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省局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
3、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现场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4、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签署的承诺书;
5、申请单位汇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6、确定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配合人员;
7、确定考核意见反馈时间和末次会议时间、地点。
(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 0分以上(含6 0分)者为合格。
2、模拟评价。申请单位应当组织评价人员完成模拟评价,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4、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审查资料。专家组按照分工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
2、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5、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
6、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原始记录;
8、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9、应当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
5、样品管理;
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省局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其中,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单。
(七)反馈考核意见。专家组就现场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省局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省局。省局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省局。现场考核结论为“不通过”的,省局将现场考核报告告知申请单位。
三、资质认可
第十五条 省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过综合审查,1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分管局长召开局专题会议,提出资质认可意见。局专题会议意见分为“建议认可”和“建议不予认可”。局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主持,职安处、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局专题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局行政许可内部程序完成复核,复核合格的,办理认可手续,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省局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复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及时进行补正,不能补正合格的,予以否决。
第十八条 决定不予认可的,自审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省局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备案。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件6),并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省局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省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省局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局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局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注销和暂扣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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