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规定,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9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认可(以下简称资质认可机关)。
资质认可机关根据本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等确定每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计划;各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资质初审机关)根据资质认可机关确定的发展计划,提前20日公布本市(直管县)接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间(10个工作日内)、指标。
本工作程序仅适用于新认可乙级资质。现有乙级机构资质延续、增加业务范围不受申请时间、指标限制,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当地资质初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等申请材料(附录2)。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资质初审机关和资质认可机关各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还应提交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材料一份。
第三条 资质初审机关应当在公布的接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间、指标内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非规定的接收时间或没有接收指标均不接收。
因接收的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要求或未通过资质认可机关审查等原因空出接收指标的,资质初审机关应当提前15日公布补充接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间、指标,并按照前款规定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
如果在公布的接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间、指标内无单位申请或指标未用完,则资质初审机关1个月后再公布一次;如仍无单位申请,该指标由资质认可机关收回,并在全省调剂使用。
第四条 资质初审机关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按告知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注册资金不到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到400万元;
4.工作场所面积不到400平方米;
5.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到20人;
6.没有专职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控制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没有高级技术职称;
7.有不符合申请资质的违法行为。
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附录3);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电子版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报资质认可机关,同时报送纸质材料1份。
第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审查是否有发展指标、并复核资质初审机关审核意见是否准确。
符合要求的,资质认可机关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的技术评审专家组。
存在问题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与资质初审机关沟通,能按期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按前款执行。
不符合要求的,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出具《审批意见书》(附录5),意见书应当写明不予许可的原因。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交资质初审机关,一份归档备查。
二、技术评审
第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专家组成员从资质认可机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应当满足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专家组组长由资质认可机关确定,并对技术评审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专家组在收到资质认可机关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开始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技术审查内容如下:
1.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2.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材料;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仪器设备清单;
5.抽查各类评价、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技术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将技术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退回资质认可机关。资质认可机关研究同意技术审查意见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参照第五条第4款出具《审批意见书》(附录5)。
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为2-3天。资质认可机关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专家组提前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有关资料和表格,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提前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告知申请单位,并安排专人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现场考核严格规范。
专家组长应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应当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和专家组组长;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
(三)提出现场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四)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表;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明确专家组成员职责;
(六)听取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专家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按照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资质认可机关现场技术考核监督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
3.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现场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
4.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签署的承诺书;
5.申请单位汇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6.确定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配合人员;
7. 确定考核意见反馈时间和末次会议时间、地点。
(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2.模拟评价。申请单位应当组织评价人员完成模拟评价,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4.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专家组按照分工开展以下核查工作:
1.查阅档案,核查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明及工作经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运行情况;
3.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
4.技术审查时抽查的评价、检测报告的溯源情况;
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6.应当核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
5.样品管理;
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资质认可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其中,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单。
(七)反馈考核意见。专家组就现场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资质认可机关监督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指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资质认可机关。资质认可机关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资质认可机关。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技术评审结论,经综合审查并报局领导审定后,资质认可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决定意见通过申报审批系统反馈到资质初审机关,并以短信方式及时通知资质初审机关承办人。决定予以许可的,由资质初审机关承办人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认可机关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决定不予许可的,由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审批意见书》。
第十九条 资质认可机关在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上公告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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