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职业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建设单位仍存在“重红事、轻白事”的思想,忽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执行相关制度,存在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加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学习宣传贯彻力度,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分级管理,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同级审批”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一)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州(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省安全监管局委托负责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对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与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严格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抓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
(一)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二)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时间界线划分。
1.2014年2月1日起,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2.2014年2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③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3.2014年2月1日以前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参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申请备案。
四、严格执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履行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对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联动机制,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得到落实。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为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并建立“黑名单”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4233—2013)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8010—2013)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帮助、指导建设单位认真整改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所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意见建议。
(五)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初15日内将上一季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统计表(含电子版),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将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电话(传真):0871—68025595
邮箱:ynajzjc@126.com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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