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衔接工作,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作为重要工作之一,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和并做好衔接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尽快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对尚未划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通知》要求,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于年底前调整到位,并将情况报自治区安监局。
要以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为契机,努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卫生机构的,按照职责分工调整后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充实专业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独立设置机构,充实监管人员。
二、切实履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
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交接过程中,要明确与卫生、人力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职责分工的权限,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确实保障劳动者健康生命安全。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要求,积极组织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查找差距,落实整改,并将工作情况于12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严格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自治区安监局、监察厅、发改委、经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切实建立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企业)的审批联动机制,将安监部门职业卫生预评价审查意见作为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核准、批复的前置条件。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建设,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依托科研和事业单位,与有条件的中介机构联合开发建设等有效途径,切实加大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力度,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市)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四)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年内在水泥、石材加工行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摸清水泥、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和浓度的基础数据,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典型企业专项治理督查,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五)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化工、有色、冶金、建材、轻工、机械行业的各类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做好职业卫生统计试行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职业卫生统计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安监局。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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