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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江苏省第二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通过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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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21:39 我要评论( )

苏安监〔2013〕396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安监〔2013〕210号)及《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通知》(苏安监〔2013〕32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局

 苏安监〔2013〕396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安监〔2013〕210号)及《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通知》(苏安监〔2013〕32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将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单位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专门成立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设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对企业摸底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和督促指导企业填报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信息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初步建成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通过这次检查,共9个县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具体单位见附件)。截至目前,我省120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二、存在问题

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虽然已初步建成,但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一些企业不愿意上报隐患、不真实上报隐患、避重就轻上报隐患、零隐患上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尤其是小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难度较大。

(二)一些单位工作力度还不够。一是体系建设的质量还不够高,有的单位对辖区内的企业底数不清、建立的责任体系不够清晰;有的单位重系统建设、轻运行管理,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网络;有的单位培训指导不到位,企业上报的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信息缺乏真实性。二是体系建设未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没有运用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这个抓手,带动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考核体系不健全,没有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建立动态化的考核机制。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仍需进一步落实。从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单位的系统内只纳入了少数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已纳入系统,但监管的企业尚未录入,责任还得不到有效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抓手来抓,筹划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市级平台的建设,不断提高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

(二)多措并举,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和约束手段,激发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上报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三)强化考核,确保建设质量。要将体系建设覆盖范围扩大到辖区内所有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系统真正运行起来。要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展情况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上进行点评,并将全年开展情况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责任,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质量。

(四)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日常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安全大检查、安全标准化创建、职业卫生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协同推进。

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联网前,各单位每月底前继续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度和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企业数,省局将定期对各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附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通过单位名单(第二批)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通过单位名单

(第二批)

1、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

2、苏州市:太仓市、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

3、淮安市:清河区

4、宿迁市:湖滨新城、洋河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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