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的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组织对原卫生部委托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换证注册(第二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1.2010年10月8日前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培训合格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资质证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2010年10月8日前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培训合格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证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方式
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专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与其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注册,不得在其他机构申请换证注册。
三、换证程序
1.有关机构须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培训合格注册证书》。
3.经换证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进行管理。
四、申请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1.申请材料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换证注册承诺书(附件1);
(2)原卫生部培训合格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专职技术人员在职证明材料。
2.申请机构将承诺书、人员换证注册申请表(附件2)、人员换证注册申请汇总表(附件3)和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或送交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秘书处,同时将人员换证注册申请表、人员换证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换证注册人员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的电子版发送至分会邮箱zywsfh@163.com。
五、证书领取
1.请各单位于递交申请后20日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秘书处联系证书领取事宜。
2.领取证书时,需持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证领取证书,原卫生部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收回存档。同时,需缴纳证书制作工本费100元/人。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轶岚、卞晓敏
电 话:010-64464618,64464202(带传真)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A202
邮 编:10001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