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中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2002年~2013年我国相继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4233—2013)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8010—2013)等职业卫生标准。但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中仍缺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目前,由于全国无统一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标准,我省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理解及编制不同,报告书编制格式不统一,差别较大。我省各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内容及编制格式要求不同。部分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编制指导意见,但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理解不准确,导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内容不一致,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不规范,出现对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防护设施等内容不全面,造成调查的漏项、整理汇总资料不统一、分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现状不科学,不能够真实地反映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和接触水平,不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利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为规范山西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科学全面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科学地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我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2.可行性
该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了大量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实践经验,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制定。该标准制定后能够规范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过程,统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的结构与内容;能够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能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能够准确的反应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情况的动态变化;有利于我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遵守《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具体实施进行补充完善,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经费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自筹。
四、提出单位意见(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五、起草单位意见(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盖章)
年 月 日
六、省质监局承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七、省质监局标准化处意见
年 月 日
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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