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监〔2013〕217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江门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规定,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查处。
二、跨省服务的甲级机构只需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地安全监管局不得再要求备案;乙级机构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全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地不得再实行审批性备案,亦不得限制或指定其业务范围。
三、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检查、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给予查处,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