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8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本条是对设计单位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向其提供设计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3、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
附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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