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3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内容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13、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充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为保证场所、设备和设施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自验收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自验收。自验收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健全;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是否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7、劳动者是否能得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且正确使用;
8、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9、是否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外包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自验收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并表明是否同意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自验收。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自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自验收情况报告,自验收情况报告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自验收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自验收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自验收过程和专家验收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现场整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整改建议);
(4)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5)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6)明确保证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内采取措施保持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在任何时间都保证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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