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5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7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2、建设单位自验收情况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6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健全;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是否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7、劳动者是否得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且正确使用;
8、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9、是否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外包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参考样式见附件。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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