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 “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安排,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进一步深化煤矿行业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内容
(一)证照到期不申请延续而从事生产的;
(二)手续不全开工建设,不按设计要求生产建设的;
(三)违抗停产停建指令擅自或变相恢复生产建设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
(五)图纸造假,图实不符,打假密闭违法生产的;
(六)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监测数据不实甚至造假;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不分析查明原因、不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盲目组织生产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
(九)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跨资质施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
(十)地方政府认为应当严厉打击的其他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委明电〔2015〕2号文件的部署,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通过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单”、事故提级调查、媒体曝光、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深查问题、彻查隐患,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三)各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要用好“行刑衔接”、“责任倒查”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对故意造成重大隐患以及对重大隐患不治理冒险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开曝光,并通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国土、环保、水利、银行、银监、能源、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策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制定的措施,实行联合惩戒。
(五)建立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倒查机制,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故意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害威胁、有冲击地压危险等灾害严重、不能保证安全投入、无法治理灾害的矿井,要采取措施,直至停产、退出。
(七)对隐蔽致灾因素,特别是老空水情况查不清的,要一律停工停产,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八)对存在图实不符的矿井,属于蓄意弄虚作假、打假密闭隐瞒真相、逃避监管等情节恶劣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九)对长期停产停建,无技术、无人才、无资金、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特别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小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退出。要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和安全标准等手段引导推动资源枯竭以及复工复产无期、扭亏无望的煤矿关闭退出。
(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十一)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了解掌握本辖区煤炭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对行动期间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上报。每两周至少报送1条简要工作信息,每月至少上报1个典型案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并于大检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于2016年1月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带传真);电子邮箱:jcyc@chinasafety.gov.cn。
附件: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