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监发〔2015〕19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要求,定于8月中旬对全省防暑降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政府层面。
1.各级安监部门落实综合监管情况。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情况;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情况;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单位,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情况。
2.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情况。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情况;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毒的病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情况。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情况。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4.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开展“送清凉”等活动情况。
(二)用人单位层面。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的情况。
2.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情况;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进行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情况。
3.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情况。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情况;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情况。
4.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情况。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的情况;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减少室外作业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8月10日前,各市要对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督查阶段。8月10日至20日,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自查报告形成上报阶段。各市自查结束后,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 10月10日前分别报送对口省级单位。各省级单位汇总有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形成总结报告,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牵头形成最终报告于10月30前报国家安监总局。
四、督查方式和对象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督查组通过听取所到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汇报,对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对用人单位的抽查要突出存在高温作业的的行业领域,要深入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督查对象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人单位。每个市至少抽查一个县,每个县至少抽查两个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抓紧动员部署,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汇总有关情况,积极配合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联系人:刘保升 0351-6819762
附件:1.督导督查组织领导及人员编成
2.督查人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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