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业病带来的严峻挑战,辽宁近日出台《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1年内发生两次职业病事故的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用人单位,或1年内发生2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据了解,辽宁省重化工业比重较大,矿山采选、原材料加工企业多,职业病危害不容小觑。据统计,全省仅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劳动者就超过60万人。近3年,辽宁年新增职业病例均超过千例。
意见要求,企业要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进行医学观察或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要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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