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工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安监部门职业卫生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
甘肃省政府最近发出《关于做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备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准入条件,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上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职业病监测仪器,由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同时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须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此外,《意见》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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