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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代工厂员工中毒事件凸显职业病防治困局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57 我要评论( )

“毒苹果” 后看职业病防治困局 124名尘肺病农民工再次触动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软肋 新春伊始,苹果公司在《2011年苹果供应商责任进度报告》中披露,其中国供应商联建科技,确实发生137名员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就在苹果公司发布报告的同一天,2月15日,卫生

  “毒苹果” 后看职业病防治困局

  124名尘肺病农民工再次触动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软肋

  新春伊始,苹果公司在《2011年苹果供应商责任进度报告》中披露,其中国供应商联建科技,确实发生137名员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就在苹果公司发布报告的同一天,2月15日,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今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地区外,职业病防治机构将实现全国性覆盖。这一举措,被认为彰显了中国眼下力图突破职业病防治困局的决心。

  在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所长李涛看来,职业病防治困局的突围并非眼下刚开始,早在两年前,就开始了“四部曲”行动。

  2009年5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出台。2010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一个由9部委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10年10月,中央发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做出调整,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启动备受瞩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法。

  紧锣密鼓的行动之外,李涛感受最深的是,职业病防治的投入明显增加了。国家专门设置了职业病防治专项,并得到中央财政的支持,最初是9100多万元,2010年投入超过了一亿元,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是中西部地区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

  “毒苹果”引发舆论对中国职业病防治的新一轮关注:突围行动成效如何,困境何在?

  职业病防治是政府公益事业吗

  2010年,卫生部提出“职业病防治机构全覆盖”,要求每个县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个地市至少有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举措的迫切性,缘于中国职业病防治机构数量的严重匮乏。几年前,个别地区全省只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患了职业病的劳动者就诊要长途跋涉,再加上异地的食宿负担,不堪忍受。

  近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向公众宣布,全国省一级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只有12家。为何这么少?

  “1987年以后,国家曾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每个省都有一家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称‘职业病防治院’或‘劳动卫生研究所’,绝大多数地市也有这种集预防、治疗、体检、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职防机构。”李涛说,但该体系在2000年受到了冲击。

  随着疾控体制改革,这些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被拆分,预防的部分并入疾控中心,作为职业卫生科;临床的进入综合医院;监督的进入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到目前,地市一级的独立机构总共剩下不到40家。

  “改革之后,很多地区缺乏一个权威的、一锤定音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因此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件,当地就处理不了。” 李涛说,职业病防治是一个预防、治疗、管理、教育、研究的综合体,这是80年代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定位,现在似乎有点回归的意味。

  然而,综合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立,并不是单纯的数量问题。李涛透露,卫生部正委托中国疾控中心,为职业病防治机构设计绩效考核标准。主要考核:作为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主要任务是什么?做得怎么样?原来从未有过这样的硬性考核标准,一般只是服从地方政府的任务安排。

  “定位不清,是目前建设综合性职业病防治机构最大的障碍。”李涛说,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它是否纯公益性的?

  2000年,众多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在改革中消失,重要的背景是这种承担政府责任的事业单位靠自我创收,经济上异常艰难,在市场经济大潮里“活不下去”了。“目前来看,未来一个时期内,政府还是需要提供资金维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运转。”

  一旦定位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机构”,可以让职业病防治机构专心地满足政府的职业病防治需求。然而,另一个矛盾还是解决不了——? 职业病的临床部分很难是公益、免费的,要么走工伤程序,要么由企业支付。“如果不能清楚解决定位问题,即使建立起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将来因为缺乏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配套政策,还是会垮掉的。”

  企业能“自证其罪”吗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是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法的重点,2009年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无奈维权行动,被认为是本次修法的导火索。

  时隔两年,124名尘肺病农民工再次触动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软肋。

  2011年2月,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他们的维权拖延时间远远超过了张海超,除了侥幸留下务工证明的16人,其他人难以得到赔偿。

  “取证难”是这些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道路上遇到的“拦路虎”。劳动者在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时,要提供职业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必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取。

  李涛指出,出于三种心态,用人单位不会很情愿地提供材料:一是不愿提供,对企业来讲,那些材料是“自证其罪”;二是无法提供,许多中小企业原本就没有检测过相关指标,没有相关资料;第三种情况是一的更进一步,即彻底否定劳动关系,声称“你不是我的工人,我没义务提供”。

  职业病防治法还有一个要求,用人单位不提供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职业病诊断,做出符合劳动者利益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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