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学习贯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通知(粤安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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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22:40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条例》贯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2年10月1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尤显重要。这次《条例》修订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我省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坚强决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精心组织,认真搞好组织学习宣传

这次《条例》修订内容涵盖了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宣传培训、科技保障、资金投入、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服务、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要求、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和责任保险等诸多方面,既有内容上的补充完善,又有制度上的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贯力度,开展《条例》学习教育培训,开展专题宣讲、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省安委会将把学习宣传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三、制定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

这次《条例》修订将涉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为综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为防患于未然,赋予乡镇、街道一定的区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村、居委员会的安全生产义务,基本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为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的政策制度,确保《条例》得到全面实施和取得良好效果。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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