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
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江门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以下简称丙级机构)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等。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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