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表格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5 22:42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厅管三函〔2012〕179号)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成品油经营)现场安全核查表》(以下简称《安全核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严肃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申请人逐条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并将其作为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必备材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要求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二、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时,可组织具有安全工程、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起参与核查,尤其是对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和经营门店的现场核查,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应按照《安全核查表》所规定的核查内容和核查方式,逐项检查并详细填写核查情况。核查结束后,要全面汇总核查结果,核查情况必须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名确认。

三、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由当地安全监管人员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责令限期整改,并告知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复查。

四、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程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法定的时间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安全核查表》仅作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工作内部流程使用,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均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并使用配套文书,有关许可的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核查表》(粤安监〔2008〕92号)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联系。(联系人:苏宝洪、贺磊,电话:83135816、83135928)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成品油经营)

现场安全核查表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2月25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