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利用与服务的通知》(粤安监〔2007〕40号),规定了清远、韶关、梅州三支省级矿山救护队的救援服务区域范围,规范了全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2010年9月,河源市矿山救护队通过省安全监管局审核,成为我省第4支取得三级资质的省级矿山救护队。
为适应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形势,进一步提高矿山救援服务质量效益,科学合理地划分各救护队救援服务区域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矿山救护队规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服务距离、救援力量、交通条件等因素,经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现将调整矿山救援服务范围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韶关市矿山救护队、梅州市矿山救护队、清远市矿山救护队、河源市矿山救护队是经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三级资质,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救援技术服务的专职矿山救护队。
二、上述4支矿山救护队的服务区域范围分别为:
韶关市矿山救护队负责韶关、广州、中山、珠海、江门、佛山、阳江、云浮、顺德等9个地市(区)矿山救援服务。
清远市矿山救护队负责清远、肇庆、茂名、湛江等4个地市矿山救援服务。
梅州市矿山救护队负责梅州、揭阳、潮州、汕头、汕尾等5个地市矿山救援服务。
河源市矿山救护队负责河源、惠州、深圳、东莞等4个地市矿山救援服务。
三、为进一步提高救援服务的时效性,梅州市矿山救护队要在潮汕地区设立一支救护分队,负责潮州、汕头、揭阳、汕尾等4个地市矿山救援服务;韶关市矿山救护队要在江门地区设立一支救护分队,负责中山、珠海、江门、佛山、阳江、云浮、顺德等7个地市(区)矿山救援服务;清远市矿山救护队要在茂名地区设立一支救护分队,负责茂名、湛江等2个地市矿山救援服务。各矿山救护分队应接受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和调遣。
四、各矿山救护队要加强跨行政区域救护分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今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救护分队数目。每个救护分队指战员数量不得少于12人(其中,正、负队长各1名,技术人员1名,救护队员9名),并按标准配齐救援装备。
五、各矿山救护队要大力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在做好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救援,树立矿山救护队良好形象,提高矿山救援社会知名度。
六、全省除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企业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每年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救援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为每年1月底以前,有效期一年。
七、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协助矿山救护队做好辖区内矿山企业救援协议签订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救援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利用与服务的通知》(粤安监〔2007〕4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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