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水上
交通事故情况与贵州省遵义市“2·18”
及山西晋城“2·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全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水上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遵义市“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晋城“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思想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水陆交通及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发〔2011〕13号及粤办发〔2011〕28号文件的精神,将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以及渔业船舶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一岗双责”考评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定期分析研究解决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以及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与协作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二、依靠科技支撑,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预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完成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努力推动AIS、离港电子系统管理、集体救生设备、安全通讯指挥系统和渔业系统的AIS基站的建设,构筑道路交通、渔船安全的技术支撑网络,切实提高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能力和遇险自救、他救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及重点水域与船舶的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以主干道为重点,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大力整顿农村地区摩托车行车秩序,严厉查处摩托车驾驶人员不戴头盔、超速、超载、无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各级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要强化渔港巡查,加强对出海船员的监控。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砂石开采和运输船舶安全监管,落实对砂石开采和运输船舶的监管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陆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与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船舶安全大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突出对道路交通与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船舶安全相关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
五、严肃查处事故,进一步以事故教训推动水陆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已发生的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以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推动事故预防工作。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水上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6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遵义市“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7号)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晋城“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10号)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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