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69号)等有关规定,从2006年11月13日起,我局委托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其所在市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工作。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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