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现就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尚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于12月31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此前提出办证申请,但经发证机关审查业作出不予颁发决定,或经初审机关审查不具备上报审批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如若继续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应于12月31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办证申请的,应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2006年3月31日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月30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许可条件,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改。生产企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营单位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整改不合格及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应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