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省政府专项工作经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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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2 我要评论( )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省政府专项工作经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安监〔2015〕116号) 各相关地级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以下简称《省府通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省政府专项工作经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安监〔2015〕116号)

各相关地级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以下简称《省府通知》)、《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省领导同意,现下达2015年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省政府专项工作经费)项目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与省直和各地市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地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地市安全监管局签订合同;省、市安全监管局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各自局主管专项资金的业务部门与资金使用部门签订合同。《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文本可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http://www/gdsafety.gov.cn下载,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合同书的填报签章工作,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合同书一式6份(项目无协管单位的,一式4份)按照项目类型(地市项目、省直项目)分别送达地市安全监管局或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邮编:510060,联系人:朱海珊、王秀文,电话:020-83135378,83135927)。对逾期不报或迟报项目合同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安排上一律不予考虑。

二、请各相关地级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和省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省府通知》和《办法》的规定,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

 

附件:1.2015年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省政府专项工作

  经费)项目计划表

  2.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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