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评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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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3 我要评论( )

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评审能力确定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以下简称

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评审能力确定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数量众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任务比较重,有部分地市的创建进度比较缓慢,为贯彻落实2013年12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规定,扩大评审单位的覆盖面,为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稳妥、依法地推进我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依据《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2〕62号)的有关内容要求,拟于近期开展一次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企业评审单位评审能力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拟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业务的评审单位进行能力核准。

 二、申请评审单位的条件

 申请冶金等工贸行业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要符合我省标准化评审工作实际并认可本《通知》要求,同时应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安全监管局2012年下发的粤安监管二〔2012〕62号文有关内容、条件要求(有关文件可在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查询)。申请冶金等工贸行业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各项条件、要求,截止至2014年8月4日。

 三、评审单位的核准

提出申请冶金等工贸行业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含扩大评审行业范围),请于2014年8月4日下班前向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提交合法、有效、真实的材料。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初步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补正并对初步符合的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并不再办理补正材料。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收到材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组织人员对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具备的条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核准并公告其为冶金等工贸行业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名单(含评审行业范围、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止等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核准并说明理由。

 经省安全监管局核准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辖区内按照确定的评审行业范围从事二级、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业务。已确定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行业范围的评审单位,不需重复确定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相应的评审行业范围。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对提出申请评审单位(企业工商注册地)的有关材料严格把关,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核准为二级企业评审单位的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评审人员培训、评审专家聘任等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请各地将现有已经过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的名单在2014年9月18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省安全监管局将在本次的公告中一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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