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粤府法函〔2013〕875号)要求,做好原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含委托)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5月1日前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向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4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还在有效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并交回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为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原批准的有效期直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注销。
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持单位介绍信于2014年4月15日前到省安全监管局办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档案相关移交手续。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省安全监管局。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后,根据第一、第二条要求,依法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或延期。
四、各地开展换证工作,要落实责任人,严肃换证审查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换证工作,确保质量、时效和责任落实,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换发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需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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