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管四函〔201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要求,深入扎实组织开展液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涉氨使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有关《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或“监管四司”栏目和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安全标准”栏目中下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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