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换发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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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5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粤府法函〔2013〕875号,附件1)要求,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换发证办法。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月1日前到期的矿山企业,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60号,2013年3月修订)规定,向承接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4年1月1日(含2014年1月1日)以后还在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向承接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并交回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为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承接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原批准的有效期直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注销。

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持单位介绍信于2013年12月15日前到省局办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档案相关移交手续,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相关资料移交至辖区内承接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省安全监管局。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后,根据第(一)、第(二)条要求,向承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或延期。

二、关于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根据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此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已取消。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向企业说明理由,并统一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予以注销。

三、承接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换证工作,要落实责任人,严肃换证审查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换证工作,确保质量、时效和责任落实,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换发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

可有关事项的意见》(粤府法函〔2013〕875号)

2.省安全监管局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市、县(市、

区)安全监管部门换发证的矿山企业名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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