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解决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问题的请示》(梅市安监〔2013〕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鉴于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各地贯彻落实两个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广公治传〔2012〕541号)已明确我省2013年7月1日前完成爆破作业单位审查许可任务。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含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下同);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以及委托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从事爆破作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未能提交爆破作业相关材料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一律不予颁证。
此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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