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3〕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4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全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我省已进入主汛期,极易发生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及次生事故。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紧急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加强与气象、地质、水利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容易受汛期影响的矿山、尾矿库、危化品仓库、水利设施、建筑工地、公路、铁路、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行业领域的检查力度,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和汛期安全生产规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建立和完善人员转移预案,尤其是要强化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海上渔船及作业人员、在校学生和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低洼地区群众等人员的安全监管,确保灾害发生前及时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三、周密部署,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保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重要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物资装备到位,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3〕8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
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44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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