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举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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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6 我要评论( )

关于举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讲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3〕156号) 中央驻粤、省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关于举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讲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3〕156号)

中央驻粤、省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确保《决定》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经省安全监管局与省国资委研究决定,于6月28日上午举办一期《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讲对象

中央驻粤、省属各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宣讲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13年6月28日上午9:30至11:30,9时20分前入场完毕。

(二)地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

三、宣讲内容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内容概要、基本特点及重大意义;

(二)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三)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的主要内容;

(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师傅带徒弟等安全培训制度;

(五)安全培训违法处罚和“三个一律”责任追究制度;

(六)企业安全培训经验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

(七)广东省贯彻落实《决定》实施意见的主要举措。

四、有关要求

(一)《决定》宣讲内容十分重要,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请各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导按时参加宣讲活动。

(二)请各单位于6月25日前将参加宣讲活动的人员名单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送达省局人事处)。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讲活动报名回执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联系人:黄昭,电话:020-83135479,83135907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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